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74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00088U。
法定代表人:王前义,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7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关于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09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59524.56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1)渝0109执747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但实际查询被执行人并无银行存款,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渝0109执74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XX汽车一辆,经查该车辆存在其他查封,且申请人无法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位置,故上述车辆并不具备执行条件。除此之外,我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74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黄飞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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