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三星循惠建材经营部、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93民初9793号之一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三星循惠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天府新区三星镇上街113、115号。 经营者:***,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湖畔路北段366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罕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少陵横街142号附7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三星循惠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天府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罕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10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三星循惠建材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三星循惠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522元,减半收取计2,761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