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602民初3488号
原告:方华美,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新茂路1号(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受理了原告方华美诉被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川1602民初3488号】,又于2022年4月19日受理了原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华美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川1602民初3568号】。该两案均系因不服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的广区劳人仲案[2022]31号仲裁裁决书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故该两案应并案审理。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原告重庆灯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华美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2)川1602民初3568号】审理。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