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与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云03民终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亚乔,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建勇,总经理。
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因购买电脑及网络设备,与原告签订了购销合同及购销合同增补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2014年6月16日前向被告提供价值5076958元的货物,并由双方现场组织验收,若被告在验收中发现原告所提供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和质量不合规定,应在3天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未在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原告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被告在2014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4827770元,剩余的质保金于收货后半年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被告若未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月,每月应支付未付金额的2%作为款项利息支付给原告。合同及增补协议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于2014年6月16前按约定向被告提供货物,2014年9月24日原、被告对原告所供货物进行了现场验收,被告对货物未提出异议。被告分别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支付货款款项3000000元、1000000元、1076958元,共计5076958元。现因被告未按约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诉至法院提出前述主张。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及《购销合同增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与承诺履行,并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原告如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履行的违约金46372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在检验期限内向原告提出关于货物质量的异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故被告关于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是由于原告的原因造成,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已在合同中对违约金计算的具体标准作出约定,按每月应支付未付金额的2%计算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辩解所约定的违约金已超过损失的30%,属于违约金过高,被告只应承担不超过95%货款基准贷款利率30%的金额即81028.25元违约金(5076958×95%×5.6%),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由被告曲靖市职业技术学校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463728元。案件受理费8256元,由被告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承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曲靖市麒麟区职业技术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1、撤销(2015)麒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电子产品多次发生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解决方案,因此,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职业技术学校才延期付款。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曲靖市麒麟区职业技术学校只应承担违约金,不应承担利息。合同约定的2%的月息过高,且不符合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与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十、违约责任……3、甲方未能按期付款,每逾期一月,每月应支付未付金额的百分之二作为款项利息支付给乙方。……”,上述条款应为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请应当得到支持。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主张被上诉人云南华东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延期付款,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主张百分之二系利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256元,由上诉人曲靖市麒麟职业技术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 判 长 余 瑾
审 判 员 丁 红
代理审判员 曾 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雪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