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81民初4905号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阳镇铁湖村岩角亭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端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川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岐头新区C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川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24.1元,减半收取5112元,由福安市金宏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