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2执保550号
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路一段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3234。
法定代表人:万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经济开发区安***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92350294D。
法定代表人:李映元。
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6220.45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17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8月18日移送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6220.45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周桂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邬望振
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