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82财保171号
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路一段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3234。
法定代表人:万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雨,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经济开发区安***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92350294D。
法定代表人:李映元。
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6220.45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9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寄交本院。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将保全担保等其他资料通过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向本院进行了提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6220.45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肖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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