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利联安某某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执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路一段5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823234。
法定代表人:万剑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经济开发区安***管理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82792350294D。
法定代表人:李映元,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2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湖南利联安***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4406774.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金、延迟退还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占用费,并承担仲裁费102577.8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7月26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执行和解协议属和解长期履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1)深国仲裁3289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民诉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朝华
审 判 员 曾 兴
审 判 员 陈 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罗湘云
书 记 员 廖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