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81民初581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毅,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腾云,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路一段598号。
法定代表人:向建军。
被告:刘启超,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刘启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刘启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刘启超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1313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马  仲  林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  雅  丽
书 记 员 汤雅丽(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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