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

湖南凯德隆晟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2634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湖南省科研成果转化中心2号栋101-3楼301房。
法定代表人:华传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昌志,湖南律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159号云冷冷链产业园2栋9011、9012、9013、9015、9017、9019、9021、9023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权,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凯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段柳媛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玲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