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11338号
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159号云冷冷链产业园2栋9011、9012、9013、9015、9017、9019、9021、902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三佳智电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408号麓***小区I区综合体3栋160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三佳智电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8元,由原告湖南中环智能电梯管家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