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05执62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0405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同,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告。
2019年10月1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0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79622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债权179622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佘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