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

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1021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万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10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1332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湘1021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审判员李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