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湘01**民初7125号
原告: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街道三益村31组0805109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凯威,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湘域中央1栋14楼。
负责人:胡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汉文,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云龙,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原告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毛 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