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

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财保286号
申请人: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黄家湖大道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6727731107。
法定代表人:李伯安。
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谷苑路186号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75598274W。
法定代表人:程建华。
申请人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6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对本案财产保全措施进行担保。2021年11月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60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960000元,余额方可支取;
二、若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960000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众一共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鑫汉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建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湘桃
书 记 员 任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