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

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04民初1045号
原告: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进外工业区内7号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3092717141。
法定代表人:白小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诗雨,女,1998年9月16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西省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48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体育电子设备研究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江西隆盛光电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775元。
审判员*奋进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施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