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4505号
原告:***,男,苗族,1971年1月22日生,住址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29487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启位诉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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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