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5244号
原告: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1元,由原告北碚区童家溪镇旺隆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