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1425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生,住址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09294877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