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5821号
原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攀钢集团冶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元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缴案件受理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