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3160号
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马佳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方德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先标,住长沙市雨花区,系公司法务。
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减半收取6340元,由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