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55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温泉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0996N。
法定代表人:马佳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旋,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