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91民初555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温泉湖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95470996N。

法定代表人:马佳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伟彤,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旋,女,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首创思泰意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凡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