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326民初5623号
原告: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蒙山旅游度假区柏林镇富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BXTJX26。
法定代表人:朱文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苹,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佳,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通检测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通检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苹、丁伟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通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7日,盛通检测公司承包施工项目在普村清和园小区进行现场平整场地,因租赁的吊车进行吊装工作临时缺少帮工,房某在临沂站前商场劳务市场雇佣包括***在内的3名零工进行临时性辅助工作,劳务费每天150元,按日结算。当日劳务费由盛通检测公司支付给房某,房某向***支付。当日完工后,房某询问***以及其他两名零工,明天还有一天的活,如果还来干活,就不去劳务市场找其他零工了,***及其他两名零工表示还来。2017年11月18日,***在配合吊车吊装挂钩过程中,被吊车吊装中的配重挤伤,房某立即拨打了救护电话,积极对***时行救治,吊车车主支付了4万元治疗费等费用,盛通检测公司向***支付了近万元生活费用。2019年8月2日,经***诉至蒙山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盛通检测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该裁决存在错误:***所做系临时性工作,且并非盛通检测公司固定工种或岗位,不符合劳动关系长期、稳定的特点,双方均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受盛通检测公司考勤,不受盛通检测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的工作也并非盛通检测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从事的是地基检测辅助工作,是盛通检测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受盛通检测公司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蒙山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蒙劳人仲裁字2019第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正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盛通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盛通检测公司提交2017年10-12月工资表一宗,证明***不受盛通检测公司的劳动管理,盛通检测公司职工系按月发放工资,由劳动者签字领取。
2.微信转款记录,证明***的劳务报酬系按天支付,由案外人房某支付。
3.证人孔某、房某书面证言2份,并出庭作证,证明***从事的是一次性特定的劳务服务,双方之间是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质证认为,对于证据1,系盛通检测公司单方制作,盛通检测公司不能据此认定未在证据一中出现的姓名,就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该证据达不到证明目的。对于证据2,对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仅系与“房”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对于证据3,首先二名证人系盛通检测公司证人,与盛通检测公司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第二,两名证人证言存在冲突矛盾,第一名证人孔某描述房某系临时雇佣人员,而房某自己陈述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房某的姓名也出现在盛通检测公司证据1的工资表上,所以其陈述不真实;第三,本案在仲裁时两名证人一直在参加旁听,其对庭审过程已经有所了解,不符合庭审规则,综上请求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即书面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分析认为,对于证据1,该组证据系盛通检测公司制作、保管,本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2,该证据系复制件,未载明转账对方的姓名,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证据3,证人系盛通检测公司的工作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盛通检测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等。2017年11月17日,盛通检测公司工作人员到临沂站前劳务市场招用了三个员工,到该公司承包的临沂市兰山区普村清河园小区工地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按天发放,每天150元。第二天,***在吊车吊装配重时受伤。
2019年8月2日,蒙山旅游度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临蒙劳人仲裁字[2019]第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与盛通检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盛通检测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庭审时,盛通检测公司工地负责人孔某在出庭作证时陈述:第一次见面,我给他们三个人口述了工作概要、安全意识提醒和保护自己的措施。盛通检测公司原工作人员房某在出庭作证时陈述:(工地)这边正常工作必须配备四到五人,我就临时去站前临工市场招了三个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在盛通检测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工作时受伤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与盛通检测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盛通检测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是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符合用工条件。虽然盛通检测公司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但检测工作需要进行土地平整、运送设备等辅助性工作,这也是开展检测工作必不可少的部分。盛通检测公司工地负责人孔某在***第一天进入工地工作时进行了工作概要介绍和安全教育等简单培训工作,其工作人员也说正常工作必须配备四到五人,才临时招的人。***从事的工作虽然是辅助性的工作,但也是盛通检测公司正常工作中的一部分。盛通检测公司欲将其经营中的用工风险转移到所谓的临时雇工身上,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与事实相悖。盛通检测公司与***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盛通检测公司与***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于盛通检测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东盛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费最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缴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亿兵
审 判 员  廉 峰
人民陪审员  李景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庆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