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3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丽,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总经理。
原审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钱虎威,主任。
原审被告:西安体育中心。住所: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窦波,主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安体育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之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994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候 新 省
审 判 员 张 伟
二○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袁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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