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0民初1692号
原告: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1050743K),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南何庄村金河家园1-2-602。
法定代表人:解沛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泽良,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5KLX24F),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东路支线3号227室-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沈梦君,经理。
原告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3元,由原告天津鑫裕兴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鸿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