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终2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审被告: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大东路支线3号227室-1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沈梦君,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津博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9民初12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张 璇
审判员  史军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赵珍
书记员王哲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