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执异5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世银,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冬,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下街**D4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2MA323CKM01。
法定代表人:翁溯喜。
被申请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兴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MA2YLGXR0A。
法定代表人:潘兴河。
被申请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西路**西山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00004W218。
法定代表人:周建盛。
被申请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代码91330304MA297UFL6R。
法定代表人:*茂东。
被申请人: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溪坪安置房小区****1350926MA2YLGYQ9T。
法定代表人:李仁自。
被执行人:*世谊,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金钗,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广场****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世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广场**,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广场****15550998F。
法定代表人:*长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世银与被执行人*世谊、*金钗、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异议人潘世银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潘世银与被执行人*世谊、*金钗、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世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人潘世银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于2012年7月18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隶属企业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分公司,隶属企业为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本案中异议人潘世银申请追加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为福鼎市人民法院(2019)闽0982执483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潘世银履行福鼎市人民法院(2018)闽098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魏凌霜
审判员 林双娅
审判员 夏金莲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惠芳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