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982执恢25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8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5550998F。

法定代表人:蔡长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蔡金钗,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鼎融国际广场****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305917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茂冬,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蔡长通,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村下街**D403350922MA323CKM01。

法定代表人:翁溯喜。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兴业路****50926MA2YLGXR0A。

法定代表人:潘兴河。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园西路**西山小区****楼**0302M00004W218。

法定代表人:周建盛。

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住所地福建省温州市火车站广场瓯江大厦**A297UFL6R。

法定代表人:王茂东。

被执行人:***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溪坪安置房小区1,住所地福建省柘荣县双城镇溪坪安置房小区****LGYQ9T。

法定代表人:李仁自。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蔡金钗、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茂冬、蔡长通、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1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扣划被执行人***、蔡金钗、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工程款等款项,另案(2018)闽0982执2022号陈上宁偿还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316107.78元;(2)本院于(2019)闽0982执1950号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王茂冬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桐城××广场××栋××梯××室××室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106092元;(3)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依法通过法院淘宝网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一辆车牌号为闽J2××××丰田牌小型汽车,成交价59040元,该拍卖款不足缴纳本院系列案诉讼费、执行费,故该款项无法进行分配;(4)坐落于福鼎市桐城××路××巷××号房产,本院(2020)闽0982执异76号案件认定为案外人潘婉菊所有,本院无权处置并已裁定解除该房产的查封;(5)对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浙江省苍南县赤溪小学工程项目、福鼎市管阳镇溪头村秀溪(溪源)危桥改造工程项目、福鼎市铁锵新区土地整理施工项目、福鼎市沙埕镇南镇村护岸水毁应急加固工程项目、福鼎市龙安工业园区宝溪河道改造(国泰华荣项目)工程项目、福鼎市点头镇石塘里至下厝基道路路基工程项目、古田县泮洋乡后路村乡村公园工程项目、古田县城东街道乡道(Y004)蛤罗路蛤蟆桥至罗坑村公路拓宽改建工程项目、周宁县李墩镇白亭桥危桥重建工程项目、福鼎市贯岭镇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福鼎市第六中学(原福鼎市××工程项目等。以及***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福建省柘荣县档案馆工程项目、福鼎市铁锵新区土地整理施工项目等工程款裁定予以冻结或提取,但由于上述项目工程款基本尚未结算或工程项目存在结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无法提取。(6)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蔡金钗、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王茂冬、蔡长通、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古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柘荣分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向其所在村居委会调查,并委托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古田县人民法院、柘荣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怀志

审判员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娜娜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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