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件)

(2020)闽0982执7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市太姥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157516697M。

法定代表人:郑锦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天、王伯俊,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蔡金钗,女,汉族,1966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王茂冬,男,汉族,1989年4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市。

被执行人: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市鼎融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315550998F。

法定代表人:蔡长通。

被执行人:蔡长通,男,汉族,1974年9月22日出生,住福,住福建省**市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福,住福建省**市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福建天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茂冬、蔡金钗、福建鑫港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蔡长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829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案抵押物经苍南县人民法院拍卖,本案收到执行款3478522元;(2)本院于(2019)闽0982执1950号案件拍卖了被执行人王茂冬所有的坐落于**市地产,本案分得执行款28448元;(3)***名下的车牌号为闽J×××××的车辆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本案待分配;(4)**市桐城办事处江滨南路7巷2号房产已于(2020)闽0982执异76号案件认定为案外人潘婉菊所有,本院无法处置;(5)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调查其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峰

审判员 许婷婷

审判员 林双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蔡舒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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