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919号
申请人:*忠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为江苏省金明高空修建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忠厚诉被申请人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忠厚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50000元,申请人*忠厚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191501000000005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洁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