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19号
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郯城天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嵊州市君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镇剡湖街道盛州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高翔,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新化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董事长。
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君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黄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