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民初120号
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安都区秦南镇虹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住,住所地在河南省新乡县刘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连太,该厂厂长。
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乡华星药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能缴纳案件诉讼费用,故对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