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602民初6412号
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江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丛台西路23号院内4#办公室2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殷某,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2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厚德路3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校校长。
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第三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7.50元,由原告江苏义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