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991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东海。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第三人:江苏金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路**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袁奇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颖
书 记 员 黄玉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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