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1317号
原告:***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
被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喜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9357N。
法定代表人:孙汉卿。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已收取诉讼费16630元,原告变更诉求后诉讼费为25元,多收取的诉讼费16605元退还原告,本案的诉讼费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谌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东东(兼)
书记员 赵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