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航兴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21386号
原告***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
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科航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一工六路**第**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C5WHXD。
法定代表人刘野。
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9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受理费变更为25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444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梁俊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  蓉   (   兼  )
书记员 何      孝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