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财保102号
申请人:***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沐之,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双,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双朱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9791390G。
法定代表人:葛子权。
被申请人:滁州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滁宁东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MWPX465。
法定代表人:钱永华。
申请人***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5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志伟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恒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申请人***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朝阳
书 记 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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