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民辖终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信敏。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彦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经营者:李英杰。
原审被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郑慧明。
原审被告: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水明。
原审被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
原审被告:浙江旭虹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宝华。
原审被告:浙江容合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向前。
原审被告:宁波贵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何炼。
原审被告:常州优思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华。
原审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弘惠创利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经营者:朱岚。
上诉人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彦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原审被告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旭虹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容合电气有限公司、宁波贵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优思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弘惠创利五金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4民初596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而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为查清本案的事实,法院应追加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此类案件应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已生效的法院裁定均显示最终法院追加恒大系公司为第三人或被告参加诉讼,并移送集中管辖;3.若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会导致本案进入实体审理,则不可避免的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出现,进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1.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2.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一审没有追加出票人及承兑人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系错误。该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追加该公司为案件当事人。3.案涉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唯一法人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而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江苏省其他法院处理的涉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案件均按照上述规定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江苏省内的法院应当统一裁判尺度。
泰州市彦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一审上诉人已申请追加杭州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因该公司系恒大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未作答辩,贝司特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耐科电气有限公司、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旭虹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容合电气有限公司、宁波贵安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常州优思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弘惠创利五金经营部均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票据支付地与本案原审诸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泰州市彦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彦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主张此案涉恒大案件,应一律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故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大禹汉光真空电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彦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爱宏
审判员  曹海霞
审判员  陈霄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徐莉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