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亨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10321号
原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长圳社区喜联工业区2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7959357N。
法定代表人孙汉卿。
委托代理人曾柏承,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邬曼红,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亨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第七工业区124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L0805Y。
法定代表人覃慧国。
被告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工业园纬四路与经二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299939400。
法定代表人裴丽章。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振东,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亨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亨通智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3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科航兴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梁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