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康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巨化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802民初294号之二

原告:衢州市康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31491333T,住所地衢州市巨化北道口商品房**。

法定代表人:蒋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皎,浙江迅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化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MA29THG80B,住所地衢州市东南时代城****。

法定代表人:姜建学。

原告衢州市康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化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康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康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94元,减半收取564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衢州市康丰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章 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郑玉碟

书 记 员  张亚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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