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

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与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恒通瑞运建筑通风天窗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9743号
申请人:宜兴市恒通瑞运建筑通风天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9105344XC。
法定代表人:杜雪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濮院镇联越路1259号1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9G6FN6C。
法定代表人:江中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濮院针织产业园区(桐乡濮院针织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内10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87894652D。
法定代表人:江忠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恒通瑞运建筑通风天窗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与被告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房建筑公司)、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房科技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恒通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智房建筑公司、智房科技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9万元,并由宜兴恒誉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恒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浙江智房绿色建筑有限公司、智房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储哲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宇婷
书 记 员 徐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