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4693号
原告任佑振,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
被告高刚,男,汉族,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山东齐鼎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任佑振与被告高刚、被告山东齐鼎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任佑振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佑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佑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任佑振负担。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曹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