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金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宏燕餐厅与安徽泾县金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冬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823民初2054号
原告:安徽宏燕餐厅,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水西路**。
经营者:***,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安徽泾县金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上坊****。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原告安徽宏燕餐厅与被告安徽泾县金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宏燕餐厅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宏燕餐厅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宏燕餐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25%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安徽宏燕餐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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