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44号之一
原告:亚派电气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亳村,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竹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T5UD8F。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泾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上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0914602Y。
法定代表人:宗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亚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公司)与被告安徽泾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亚派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亚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2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64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亚派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