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泾县金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244亚派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泾县金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244号之一
原告:亚派电气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亳村,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竹海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T5UD8F。
法定代表人:朱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平,江苏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泾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泾川镇上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670914602Y。
法定代表人:宗安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亚派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派公司)与被告安徽泾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亚派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亚派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派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21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642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亚派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叶平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钱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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