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5065号
原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苹,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688号星宇科技园5号楼4层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165419。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桐桐,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赵艳苹,被告星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桐桐、吕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宇公司支付***费用80072.5元;2.判令星宇公司支付***利息损失暂计100元(以8007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星宇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星宇公司支付***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用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星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至2020年4月,***、星宇公司达成合意,***为星宇公司挖掘土方,星宇公司向***支付费用。经核算,截至起诉之日止,星宇公司累计欠付***费用共计80072.5元。虽经***多次向星宇公司讨要,但星宇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高新法院,望判如所请。
星宇公司辩称,1.***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星宇公司与***互不相识,双方从未就***所述的挖掘土方工作达成过任何合意,更不可能有欠付费用一说,***无权要求星宇公司支付任何费用;2.星宇公司与***从未达成过任何合意,双方之间不可能成立承揽的合同关系,且即使按照***所述,双方之间也不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综上,***的陈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所主张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查明,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与左新钊的通话录音,被叫电话151××******系左新钊使用,且通话内容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2.收据16张,经本院将收据与微信群聊天记录报备情况一一比对,相互吻合的14份收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另外2份收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星宇公司承包了中国科学院电工研究所先进电磁驱动技术研究院一期工程,工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庄××村。***庭审中陈述,2020年1月份疫情爆发,星宇公司急需挖掘机进行土方工程施工,赶工期,星宇公司代表左新钊找到包括***在内的多名具有挖掘机的机主,***等人就按照星宇公司的要求进场施工,一直到2020年3月底,平时的工作量以及工作时间均按照星宇公司的要求在两个微信群进行汇报,在当时疫情严重的情况下,星宇公司与***并未签订书面合同,星宇公司与其他40多辆车也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持有的挖掘机进场后,按照星宇公司要求挖掘土方(***群名:35号龙工挖掘机),星宇公司安排员工在现场记录工作量,***按照公司要求通过微信群汇报工作时间及工作量,星宇公司根据工时量支付工程款,单价按照2000元一个台班,即250元一个小时。星宇公司不认可其公司与***就土方挖掘工作达成过合意。
另查明,星宇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宋丽红系该分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137××******。星宇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载明,陈德强系该分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137××******。
经本院现场核验,151××××****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左新钊,137××××****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宋丽红,151××××****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李军,137××××****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陈德强。微信群“中科院星宇机械群”(现已更名为:机械联络群)的群主系陈德强,成员前三名分别为陈德强、庞庆骁(微信昵称:星宇置业庞庆骁156××××****)、左新钊。宋丽红,***(群名:35号龙工挖掘机)亦系该群成员。微信群“庄科项目机械群”的群主系左新钊,成员前三名分别为左新钊、陈德强、宋丽红。***亦系该群成员。***庭审中称李军系星宇公司现场开单及统计工时的负责人。
星宇公司否认“中科院星宇机械群”“庄科项目机械群”系其公司建立,陈述其公司并未授权左新钊、陈德强建立该群聊并进行管理。
另查明,星宇公司公众号文章“父爱如山│今天是父亲节,爸爸,您辛苦了”配图中有左新钊及其孩子照片,并备注“星宇人左新钊与孩子”。
“中科院星宇机械群”群聊信息摘录如下,2020年1月5日凌晨3:33分,***:35号龙工大挖夜班7:10-凌晨3:30飞驰大道甩土平场地。《共计8小时20分》……。2020年1月18日下午17:08分,***:35号龙工上午8:15-11:30下午13:00-17:00黄河大厅甩土共计7小时15分……。2020年1月18日下午17:20分,陈德强:不报装车数台班不开单,17:31分10号小松大挖150××××****:@陈德强领导我这样发可以么?陈德强:有车数……。2020年1月28日凌晨3:33分,为刚:35号挖机飞驰大道东侧平土修路19:30-3:30共计8小时。2020年2月12日下午13:35分,李军:最后一次提醒、各机械不汇总不开单、有汇总时间没有起止时间不开单,有文字没动态图片扣1小时台班,有动态图片没文字扣1小时台班,望互相转告。2020年2月16日晚上20:38分,李军:所有人都改为挖机号、不然干台班的扣台班、装车的扣车数。2020年1月17日下午17:47分,李军:所有机械如果以后再不按24小时制报,发现一次扣除半小时台班。2020年3月2日,左新钊:明天上午星宇内部台班开始收票,截止二月底的单子收上来。只收内部台班!!!八局四建都收,自己分类算好时间,明天不交或漏交的过期不候。2020年3月13日上午10:41分,左新钊在群里发布“中科院机械款明细”,并陈述“麻烦大家准备发票交至星宇办公室,收到回复”,该明细载明收款人及应付明细,其中***应付金额是34050元。2020年3月5日凌晨3:44分,***: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装车20:00-3:30装车40车,中间21:20-22:00修路,凌晨12:00-12:30修路共计1小时10分。2020年3月5日晚上19:27分,***:35号龙工挖机给黄河工程公司路基整平,上午8:40-11:30,下午12:55-19:20,共计10小时15分。2020年3月6日,***: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给黄河工程公司平碎石整平路基8:35开始。上午11:38分,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给黄河工程共计整路基中午加班不停。2020年3月7日上午8:45,***: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给黄河工程公司铺水温,路基整平3月6号下午18:10-次日早8:30共计14小时20分。2020年3月17日下午17:14分,***:35号龙工挖机上午8:30-9:00飞驰大道西修路整平,共计半小时。9:00-11:30下午13:00-17:00飞驰大道西装车共计45车。2020年3月18日上午11:49分,***:35号龙工挖机中午加班给货车装树枝子11:40开始,中午12:14分:35号龙工挖机中午加班给货车装树枝子12:10停,共计30分钟,下午17:08分,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装车整平,装树枝上午8:40-11:30为装车11:40-12:10为装树枝台班,下午13:40-15:20装车15:20-17:00整平场地台班,全天装车29车台班2小时10分。2020年3月19日,***: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西甩土平场地19:30-3:40共计8小时10分。2020年3月20日下午17:35分,为刚:35号龙工大挖飞驰大道西甩土整平上午7:40-12:00,下午13:00-15:50,15:50-17:30装车,共计台班:7小时10分钟,装车共计15车。2020年3月21日凌晨4:11,为刚:35号龙工大挖飞驰大道西整平修路黄河大厅清梁底整平19:00-4:10共计9小时10分钟。下午17:00,35号龙工挖机飞驰大道平土修路13:20-15:20,共计2小时。为刚:35龙工大挖上午8:10-11:30西门外装树枝黄河大厅平土下午13:00-14:00西门外装树枝14:00-17:00飞驰大道西装车共计台班4小时20分钟装车17车。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工时合计57小时45分钟。***陈述,“为刚”系其弟弟,同时也是35号挖掘机司机。
李军向***出具16份收据,其中14份收据均载明:35#大挖,且与庄科项目机械群报备时间吻合,开具时间及记录结果如下:2020年1月8日,14:20-17:20共计3小时。2020年1月9日,8:50-11:30,12:40-17:00,共计7小时。2020年1月10日,8:45-11:30,13:00-17:00,19:00-3:00,共计14小时45分。2020年1月11日,8:55-11:30,12:30-17:00,19:00-3:00,共计15小时5分。2020年1月12日,12:40-16:00,16:10-17:00,19:30-4:00,共计12小时40分。2020年1月14日,9:40-11:30,13:00-18:40,19:10-4:00,共计16小时20分。2020年1月16日,10:00-11:30,13:00-17:00,共计5小时30分。2020年1月17日,9:00-11:30,13:00-17:00,19:30-4:00,共计15小时。2020年1月20日,10:00-11:30,13:00-17:00,共计5小时30分。2020年1月25日,19:20-3:30,共计8小时10分。2020年1月29日,8:30-11:30,13:00-15:30,共计5小时30分。2020年1月30日,7:50-11:30,13:00-17:00,共计7小时40分。2020年1月31日,8:05-11:30,13:20-17:30,共计7小时35分。2020年3月21日,16:00-17:00,共计1小时。以上工作量共计124小时45分。另外2份收据无法辨认具体时间,且聊天群中亦无对应记录。
“庄科项目机械群”群聊信息摘录如下,2020年1月8日,***:35号龙工挖掘机飞驰大道挖沟14:20-17:20共计3小时。
2020年1月9日,***:35号龙工挖掘机上午8:50到11:30下午12:40到5:00……。李军:所有机械、台班票据及时领取,超过一周作废……。2020年1月16日,***:35号龙工大挖19:30-20:00飞驰大道修路20:15-1:40装车1:50-2:20修路2:30-4:30装车(共计42车修路1小时)(未开具收据)……。2020年1月26日,***:35号龙工大挖上午8:40-11:30下午13:00-17:40共计7小时30分泰山一号甩土,回填,黄河大厅整平(未开具收据)。2020年1月27日,***:35号龙工上午8:30-10:00飞驰大道平土修路,上午10:00-11:30泰山一号整平,下午13:00-17:00平,全天总计时间7小时(未开具收据)……。2020年1月30日凌晨3:41分,***:35号龙工挖机19:15-20:45泰山一号装车,装7车,总计1小时30分,20:45-3:35黄河大厅挖地下室甩土共计6小时50分(未开具收据)。
***与左新钊电话录音摘录如下,董:喂左哥,能听见吗,左哥。左:你说。董:我是35号挖子,我寻思问一声,我这边跟孟天文对单子,当时咱跟星宇内部干的,是两千块钱一个班对吗,那个时候?左:奥,对。董:是哈,对就行。左:对……。
经***申请,本院准许董延刚、李学斌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就台班单价、现场工作情况等进行了陈述。
本院认为,关于星宇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主张其为星宇公司挖掘土方,星宇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关报酬。星宇公司抗辩称其公司与***从未就其所述的挖掘土方工作达成过任何合意,更不可能欠付费用。本院认为微信群“中科院星宇机械群”“庄科项目机械群”系由星宇公司控制,理由如下:1.工商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可以看出,宋丽红(联系电话:137××******)系星宇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的负责人,陈德强(联系电话:137××******)系星宇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从星宇公司微信公众号文章“父爱如山│今天是父亲节,爸爸,您辛苦了”可以看出,左新钊(联系电话:151××******)系其公司员工。2.经本院当庭核验,151××××****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左新钊,137××××****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宋丽红,151××××****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李军,137××××****手机号绑定的微信号显示姓名即为陈德强,可知实名认证的手机号均与涉案微信号进行了绑定。3.微信群“中科院星宇机械群”的群主系陈德强,成员有庞庆骁、左新钊及宋丽红;微信群“庄科项目机械群”的群主系左新钊,成员有陈德强、宋丽红。4.再结合涉案两个群的群聊情况,“2020年1月18日下午17:20分,陈德强:不报装车数台班不开单,17:31分10号小松大挖150××××****:@陈德强领导我这样发可以么?陈德强:有车数。”“2020年2月12日下午13:35分,李军:最后一次提醒、各机械不汇总不开单、有汇总时间没有起止时间不开单,有文字没动态图片扣1小时台班,有动态图片没文字扣1小时台班,望互相转告。”“李军:所有机械、台班票据及时领取,超过一周作废”。上述微信群聊天信息显示,星宇公司要求现场机械司机在微信群中报备工作量时,需要有“汇总时间”、“起止时间”、“文字及动态图片”等信息,否则可能导致扣台班或者不开单,由此可以看出,星宇公司对现场机械具有严格的管控措施。故综合以上信息,本院确认微信群“中科院星宇机械群”“庄科项目机械群”系由星宇公司控制,星宇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关于星宇公司抗辩意见1,左新钊并非其公司员工。本院认为,星宇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与其公章号中的“父爱如山│今天是父亲节,爸爸,您辛苦了”文章中表述“星宇人左新钊”存在矛盾,另经本院询问“你公司不认可左新钊系其公司员工,那么你公司与左新钊之间有无合作”,星宇公司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清楚,需庭后核实,但并未在本院要求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第二次庭审时,星宇公司亦未对其公司公众号文章中载明的“星宇人左新钊”的原因给出合理解释,故对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星宇公司抗辩意见2,涉案群聊并非星宇公司组建与管理,土石方工程可能存在层层分包的情况,建群人存在以大公司名义建群好找机械的目的。星宇公司庭审时陈述对涉案土方工程少部分进行了再分包,但因分包协议涉及到价格、工程量等,无法向法庭公开提交。另经本院询问“由星宇公司进行的土方施工具体负责人是谁”及“陈德强、宋丽红有无兼职承包涉案的土方工程”等并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时,星宇公司承诺于庭后3日内提交书面核实材料,但其公司至今仍未向本院提交。故对星宇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为星宇公司承包的土方工程提供挖掘作业,***与星宇公司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星宇公司应向***支付承揽相应的承揽报酬。
关于承揽报酬数额问题,从群聊可以看出,星宇公司对挖掘机报备台班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另结合***与左新钊的电话录音及本案证人证言,本院对台班费单价2000元(即每小时250元)予以确认。对于“中科院星宇机械群”涉及***台班费数额,截止2020年2月底的数额经过星宇公司确认,根据左新钊在微信群内发布的“中科院机械款明细”可以看出,涉及***机械款为34050元。对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涉及的机械款,***依约在微信群里进行了工作量报备,星宇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至今未对工作量进行核实,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经本院核实微信群中工作量,本院确认***在现场施工57小时45分钟,对应的承揽报酬为14437.5元,即“中科院星宇机械群”涉及***承揽报酬48487.5元(即48487.5元=34050元+14437.5元)。对于“庄科项目机械群”涉及***台班费数额,经本院对收据与微信群中报备信息一一核对,本院确认***在现场施工共计124小时45分,对应的承揽报酬为31187.5元。星宇公司抗辩称不认可收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李军在群聊中对微信报备工作量提出明确要求,且本院采信的14份收据能与微信群聊中的报备信息一一印证,星宇公司亦未对收据中“李军”的签名真实性申请鉴定,故对星宇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对于***主张星宇公司支付费用79675元(即79675元=48487.5元+311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星宇公司支付的利息,以8007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依法支持,以79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保全责任保险费,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报酬79675元;
二、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79675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8元、保全费870元,共计1778元,由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雁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裴 静
书 记 员 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