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桐桐,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鹏,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苹,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于2022年3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星宇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191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908元、财产保全费8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908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杨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小婷
书 记 员 魏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