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39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振翔,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688号星宇科技园5-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165419。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振翔、第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395号
原告:***,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振翔,女,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688号星宇科技园5-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165419。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振翔、第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