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4371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男,汉族,1959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振翔,女,汉族,1962年11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第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东区街道春深路688号星宇科技园5-4-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3070165419。
法定代表人:李淑华,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王振翔、**、第三人山东星宇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4元,减半收取计3742元,保全费2770元,共计6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