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全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365号
原告:***,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水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兴,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全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6号长虹国际城一期南区26栋2单元15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40BTC47。
法定代表人:罗显进。
被告:***,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梓潼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全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收到本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原告***视为自动撤回对被告四川全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方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