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304执异1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物流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二坪镇狮子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异议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院(2019)川1304财保60号保全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不动产单元号511××××GB×××W××××0,川(2018)嘉陵区不动产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11××××GB×××W××××0,川2017嘉陵区不动产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事实与理由:嘉陵法院于2019年12月4日裁定,查封了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单元号511××××GB×××W××××0,川(2018)嘉陵区不动产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511××××GB×××W××××0,川2017嘉陵区不动产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异议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理由如下:一、异议人并未欠付800万元的工程款,申请人恶意超额查封异议人的资产,涉嫌恶意、虚假诉讼。二、申请人查封615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就足以保证其债权得到清偿。为维护异议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嘉陵法院解除对614号、301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原告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达成协议并撤诉,重庆翔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查封,本院已作出(2020)川1304执保2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涉财产的保全。2020年1月13日,异议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唐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